法院 :
判决依法给付物业费
张某与物业公司于2013年7月7日签订的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,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,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.2元,承担义务,交纳物业服务费,都等同于入住 。从一定意义上 ,根据《物业服务合同》约定,不履行义务。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,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,业主张某应在每月5日前向原告交纳费用。在《物权法》第七十二条也有这样的规定,
简单说,张某拒绝给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,现实中 ,判决张某给付原告物业公司2013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097.15元 。